物业费拖欠三年 关一夜马上还清 法院执行完毕后解除了对其拘留15天的决定

桂林晚报 2019-08-02 10:31 大字

本报讯(记者秦丽云通讯员刁杰实习生潘瑾瑜)物业费拖欠三年之后,被抓到拘留所拘留了一晚。次日,受到如此“待遇”的被执行人曾某,从拘留所打来电话,表示愿意支付拖欠了三年的物业费。昨日,记者从秀峰区法院了解到,这笔执行款已经顺利送达曾某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

2015年,曾某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交纳协议约定好的物业费。物业方多次催收无果后,便将曾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2018年10月,法院根据审理查明,此案中,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并非不履行合同义务,亦未构成重大瑕疵。业主以此拒付物业管理费,违反了法律规定,且对那些按时交费的业主来讲也不公平。此外,物业公司主张的计费标准,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物业公司要求曾某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到达执行阶段后,曾某仍是拒绝缴费,对主办法官的劝解置若罔闻,表示自己有钱也不交。因曾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今年7月中旬的一天,执行法官对曾某作出了15日的拘留决定。

次日,曾某从拘留所主动打来电话表示:其经过一夜的反思,愿意将拖欠的物业费全部缴清,请求解除对其的拘留决定。当日中午11时,曾某将7122元存入法院执行款专户,到此本案执行完毕。

7月30日,秀峰区法院执行庭一名法官说,目前,曾某交纳的执行款已经顺利送达此案中所涉及的物业服务公司。这名法官说,物业服务协议属于双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承担按约交纳管理服务费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互相促进的关系。优质的物业服务,会给业主带来良好的生活环境;业主及时履行交费义务亦是物业服务质量的有力保障。希望本案了结之后,物业服务企业能虚心接受业主意见,改进服务中的瑕疵,努力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能采取对话沟通等途径来促进物业服务质量提高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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