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只扫门前雪 房屋渗水要担责

桂林日报 2019-04-24 09:06 大字

□本报通讯员毛雪梅陆艳梅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往往容易激化矛盾,近期就有这么两个官司,邻居间因房屋渗水闹上法庭。

李某与蒋某共同居住在桂林市象山区某小区,李某住在二楼,蒋某住在三楼。蒋某的厨房与李某的主卧室上下相邻。蒋某曾在其厨房位置自行改装下水管道进行排水。李某称在2016年6月发现其主卧靠蒋某厨房一侧墙壁渗水发霉,并逐渐蔓延到相邻墙壁。李某认为渗水导致其衣柜变形并有白蚁,以及衣物发霉,造成其损失约3万元。为此,李某多次找蒋某协商希望其修复下水管道,但蒋某置之不理。因与蒋某无法达成一致,李某在2018年将蒋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蒋某在其厨房自行改装下水管道,造成渗水,导致李某主卧室墙壁受潮发霉,蒋某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应将李某受损的墙壁进行修复,恢复原状。李某主张3万元的损失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主张的损失3万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6年5月以后,蒋某的厨房未再出现向李某卧室渗水的情况,对于李某主张的损失,法院酌情判决蒋某赔偿李某2000元。

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审理了另一起因房屋漏水的相邻纠纷案件。

张某与黄某住同一栋楼,黄某住在张某的楼上,原本和睦的两家,亦因房屋漏水产生矛盾。2013年黄某对其房屋装修,导致房屋厕所、厨房长期渗水,甚至漏水至张某居住的房屋。张某家的客厅吊顶、天花板、墙面涂层等多处受损。为此,张某多次找黄某协商,希望黄某修缮漏水房屋。黄某则认为,渗水的原因不在自己,而是涉案房屋的建筑结构所造成的。双方无法协商处理此事,张某遂于2017年将黄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作为楼上住户,负有防止其生活污水向楼下渗漏的责任。黄某认为张某房屋渗漏水是房屋结构所致并非黄某使用造成,对此,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张某要求黄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因该案并未涉及人身权益,张某要求黄某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黄某立即停止向张某房屋渗、漏水的侵权行为;黄某将张某房屋客厅靠厕所墙面发霉的部分、厕所天花板、客厅天花板等其余发霉部分重新粉刷、将张某厨房吊柜重新更换并恢复原状。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主办人充分分析案情,多次组织双方调解。黄某和张某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某主动于调解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消除其厕所向张某房屋渗、漏水的影响,费用自负,并一次性赔偿张某损失800元。张某也提出,如果今后黄某的厕所再渗漏,修复费用其愿与黄某各负担一半。双方的互谅互让圆满结束了这段“剪不断理还乱”的相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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