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滋事被刺伤 店主属正当防卫免刑责 检察官说法: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公民要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

桂林日报 2019-04-12 11:49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静通讯员王巍)日前,男子龙某醉酒后在一水果店找茬,最后与店主黄某发生冲突被黄某用刀刺伤。记者从七星区检察院获悉,该院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黄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时,如何准确界定犯罪、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如何引导公民面对不法侵害选择正确的行为方式,是对司法者的极大考验。”负责该案的检察官介绍。

事情发生在今年3月11日。当天喝醉酒后的龙某路过黄某的水果店,先是用手压在樱桃上,然后又一屁股坐在柑子上。怕水果被压坏,店主黄某多次劝阻,龙某均不以为然。黄某告知龙某,如果龙某再这样,自己便要报警。见黄某掏出手机,恼羞成怒的龙某用肩膀撞黄某,用手肘将黄某顶在墙上,并叫嚣:“你报警我就搞死你。”

由于龙某很高大,黄某整个人都被他压住,心里感到恐慌,于是顺手拿起了桌上的一把小弯刀。在两人争执的过程中,黄某用小弯刀刺伤了龙某的肚皮。

龙某发现自己的肚皮出血了,就走开了。过了一会,龙某捂着肚子走回来,坐在马路中间,一直在胡言乱语。黄某报了警,并通知120救护车过来。龙某见黄某在打电话,又顺手拿起地上的水果筐砸向黄某,并指着黄某叫骂。随后120救护车来到,龙某被拉到医院救治。

4月1日,桂林市公安分局七星分局以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七星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七星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虽然黄某持刀将龙某的肚皮刺伤,但是龙某无论从身高体重还是力量对比上都明显较黄某强。不法侵害应以被害人的感知为前提,当时是凌晨3点,黄某一人看管水果店,龙某醉酒后先双手压在水果店的水果上,进而近距离逼近黄某并用肩膀、手肘撞黄某,对黄某人身威胁意图明显。而黄某挥刀的目的是想有效阻止龙某的侵犯。另外,黄某将龙某刺伤后,在龙某再次挥手攻击的情况下,均未再次挥刀攻击龙某。综上所述,黄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不批准逮捕。

4月2日,七星区检察院依法对黄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公安机关将其释放。

负责该案的检察官介绍,正当防卫起源于人类的防卫本能,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正当权利。当公民面对不法侵害进行自我防卫或者见义勇为时,即使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法律也不能强加苛责。该检察官认为,激活防卫制度可以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须畏首畏尾。不过他也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发生社会矛盾时滥用武力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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