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宿舍内猝死 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七星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该赔偿
全州男子洪军(化名)是灵川一工地雇用的建筑工人,2018年5月22日下午,其在进行作业时突感身体不适,遂回宿舍休息。次日晚,洪军被工友发现在屋内死亡。经司法鉴定,其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而死亡。
随后,洪军所在的建筑公司先行赔付了家属24万元补偿金,还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提出索赔,可遭到拒绝。双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日前,七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案涉合同的索赔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保险金20万元。
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2017年3月,原告建筑公司与灵川一银行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该银行业务综合大楼工程。同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急性病身故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0万元。
2018年5月22日16时左右,洪军在本案所涉工地砌墙时,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便回到原告建筑公司为施工人员租赁的宿舍中休息。次日18时,其被工友发现死亡。5月29日,灵川警方开具《死亡证明》,排除其机械性暴力死亡的可能。
洪军死亡后,原告建筑公司共向其家属支付钱款24万元。同年11月10日,洪军家属出具《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声明》,将其享有的向被告索赔保险金请求权全部转让给原告。
2018年9月初,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5天后,被告以洪军并非在施工现场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向原告下发拒赔通知书。
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20万元,并自2018年9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计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庭审中,被告辩称,本案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且本案赔偿请求权依法不得转让。
其次,洪军是在宿舍内死亡,并非保单约定的建筑工程地址,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死于突发急性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保单中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被告认为,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陈述及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从事工程作业时,因肺动脉血栓栓塞引发不适,并于次日因此死亡,符合案涉《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急性病泛指发病急剧、病情变化快、症状较重的疾病,从鉴定机构的分析意见和洪军的死亡过程看,死者症状符合急性病的特征。案涉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被告下发拒赔通知书后,原告作为用工主体支付了第三人赔偿款,随后第三人将全部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原告,此行为有效,原告依法取得向被告的保险金请求权,被告辩称上述权利不得转让并无法律依据。
此外,因案涉保险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且被告陈述的拒赔理由尚在正常的保险纠纷范围之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2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蒋璇通讯员余慧晶何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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