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桂林晚报 2019-04-09 12:26 大字

“三月三”及清明小长假刚刚结束,部分上班族放假期间仍在工作。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该如何支付他们的加班费?

记者从桂林市人社局了解到,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具体来说,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周末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记者唐霁云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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