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房屋一朝灌水 业主气愤要求退房 法院驳回该业主的请求

桂林日报 2019-03-25 11:12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余慧晶何淑萍记者张苑)已经居住七年的房屋却未能抵御特大洪水,造成地下功能房被洪水倒灌浸泡,损失惨重———家住七星区的李某面对如此遭遇十分气愤,他认为是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退房,但开发商却予以拒绝。最终,双方闹上了法庭。近日,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官认为,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无法解除,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桂林市某地产商新开发了一处高品质住宅小区,该小区每平方米销售价格突破万元。从事个体经营的李某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带有私人花园和地下功能房的物业,并花重金对房屋进行了豪华装修,其后李某在此居住了七年。

2017年7、8月,桂林市遭遇特大洪水,李某家的地下功能房在7月至8月间两次被洪水倒灌,财产损失将近六万元。虽然在排涝救灾时开发商积极提供了援助,但李某仍认为该房屋买卖过程存在欺诈,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退回购房原价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李某以从市城建档案馆调取的建筑设计图及竣工图为依据,指出开发商将规划为公共空间的自行车库和绿地私自改造成了地下功能房和私家花园,并将排水能力较强的管道排水系统擅自替换成排水能力较弱的集水井,使该套房屋的质量因不合乎要求,造成严重影响自己居住使用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条件,故行使该条款赋予的解除权,提出与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要求。

但是,开发商并不同意李某的说法。开发商指出,该套物业的地下一层及花园并非公共空间,规划和建筑时便是以附属结构进行设计施工的,包括李某在内的全体业主均知晓该事实。且李某在购买该套物业时主动提出,欲将地下一层的功能房改造成带有娱乐功能的会客室,请求开发商予以协助,开发商才按照李某的要求,对影响功能房美观和实用价值的排水系统作出了改造。李某对此改造负有主要责任。故李某提出的诉讼依据站不住脚。

最终,双方闹上了法庭。法院合议庭分析双方证据后认为,李某提供的鉴定结论尽管表明雨水倒灌系因排水不畅所致,但由于其主张的雨水倒灌仅发生在特殊自然灾害时期,该结论无法甄别造成排水不畅的具体原因是否与集水井质量有关,从而也无法推定诉争物业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居住使用。同时,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原因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在原告支付价款,被告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提供保修服务后,已届履行完毕,原、被告双方已不再就该合同相互负有义务和享有权利,即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无法解除。

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就李某在地下功能房进水被淹时发生的财产损失一项,法官指出,虽无法认定合同解除的依据,但李某仍旧可以质疑开发商和物业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此对其提起侵权诉讼,争取自己的财产损失赔偿权利。同时,法官对开发商也提出了经营建议,开发商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是一项基本义务,不能让任何功利因素侵蚀了开发商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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