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权属引7次官司 法院悉心调解终了事

桂林日报 2019-03-20 18:24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邢卫斌陆艳梅)一对分手的情侣因房屋归属风波闹到法院。日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由一方补偿另一方相应款项、房屋登记名不变的调解。

李先生在与王女士恋爱期间,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且过户到王女士名下。之后,双方感情破裂分手,于2016年2月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这套房产对外出售,李先生在合同尾部添加了“此房屋由李先生出资购买,卖后收益归李先生”字样。

2016年3月,李先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一审法院于2016年8月判决房屋归王女士所有。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桂林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2017年3月,王女士将房屋装修款19500元归还李先生。同月,李先生与案外人张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这套房以17万元出售给张先生。后因王女士不配合导致房屋无法过户。2017年3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继续履行合同。2017年5月,张先生撤诉。

2017年5月,李先生又将王女士诉至法院。李先生认为,虽然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定房屋所有权归王女士,但是,房屋购房款为男方个人出资,他理应拿回属于自己的出资。所以李先生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仍作出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的判决。李先生又提起上诉。经桂林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复审。一审法院的判决仍然不变。李先生仍不服上诉。

二审期间,法官审理后考虑到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16年2月签订的协议书,虽然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是,现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且王女士居住在该房屋内,从便利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及不改变占有等角度出发,法官深入剖析法律关系,耐心解释,最终令李先生同意放弃房屋的归属权,转而要求适当的补偿。其次,法官从二审调取的银行贷款承担情况出发,结合房屋现价及剩余贷款情况,最终使双方达成王女士补偿李先生35000元、李先生把房屋的相关资料归还王女士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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