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事故”碰瓷货车司机“碰瓷哥”因敲诈获刑半年

桂林晚报 2019-01-19 13:18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叶鎏华记者陈晓东)为了获取钱财,广东男子林某来到桂林,并伙同朋友一起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敲诈货车司机,竟然一天内故意实施碰瓷2次。近日,“碰瓷哥”林某因敲诈勒索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现年42岁的林某是广东省英德市桥头镇人。2015年1月,林某来到桂林市准备实施碰瓷敲诈。2015年1月13日早上,林某租了一辆小车并购买了一辆小型自行车放到小车后备箱内,搭乘朋友邓某、刘某(均已判刑)来到荔浦修仁镇一路段。然后,由刘某骑自行车先往柳州方向行驶,林某驾驶小车搭乘邓某跟随在后。当看到后面有货车驶来后,邓某便打电话给刘某让其准备,林某则低速驾驶小车拦住由被害人宋某驾驶的大货车。当宋某超车时,刘某便骑着自行车故意与大货车左边的护栏发生碰撞并假装受伤。随后,刘某打了一个电话给林某,并让宋某接电话。这时,自称是刘某叔叔的林某在电话中便威胁宋某出钱私了。宋某无奈,只得与刘某到荔浦荔城镇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出3800元现金并从其身上拿出800元现金交给刘某。刘某拿到钱后与林某、邓某会合,并将所得的4600元交给林某。

当天16时许,被告人林某伙同邓某、刘某又来到荔浦东昌镇一路段以同样的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当时货车司机吴某报警,之后邓某、刘某在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林某于2018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荔浦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林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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