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员工上班途中摔伤 法院判决雇佣单位不担责 劳务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

桂林晚报 2019-01-10 12:07 大字

本报讯(记者蒋璇通讯员周阳)刚刚退休的刘女士被原学校返聘为保洁人员,不料一周后,她在上班途中因雨天路滑摔至骨折。刘女士认为,此次摔伤事故发生在上下班期间,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校方并不认同,双方因此僵持不下。无奈之下,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院。日前,七星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由于刘女士与学校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女士是桂林市某中学的保洁人员,于2018年4月底退休。刘女士退休后,与该中学协商一致,双方口头约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刘女士继续在该中学从事保洁工作。

2018年5月7日早上,刘女士从家骑电动车出发,7点40分左右驶入校园后由于下雨路滑,不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无法动弹。路过学生见状,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随后,刘女士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医生诊断,刘女士系左锁骨骨折,需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1000余元。

出院后,刘女士因赔偿问题与学校无法达成协商意见,故将该中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后期手术费等共计3万余元。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刘女士认为,摔伤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摔伤时间距离上班时间半小时之内,是为从事保洁工作的预备工作而发生的事故,自己摔伤与工作完成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对这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校方看来,刘女士摔伤的时间并非提供劳务的工作时间。当时,也没有进行清洁打扫的劳务行为,不属于为学校提供劳务的范围,学校不应对刘女士的摔伤承担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不能以认定工伤的标准来判断提供劳务的范畴。劳务活动指的是雇主授权或指使范围内的活动或者虽然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与履职行为有内在联系。刘女士是学校的保洁人员,其劳务为保洁,虽然刘女士在摔伤时已骑车进入校园,但并未开始从事保洁活动,且骑车摔倒不属于从事劳务活动,刘女士要求学校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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