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首例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案宣判 两人污染环境获刑

桂林日报 2018-12-28 13: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桂晨通讯员潘川)近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某、曾某两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缓刑一年。据悉,这是桂林市第一例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

据了解,今年3月14日,桂林市环境监察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象山区遇龙路废旧蓄电池收购点非法处置行为进行查处。经查,被告人郑某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桂林市秀峰区遇龙路创城渣土消纳场旁,经营无名收购点收购废旧蓄电池,并雇佣被告人曾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两人非法收购汽车废旧蓄电池7.3吨,摩托车废旧蓄电池11.5吨,电动车废旧蓄电池34.3吨。同时,两人将已经收购的7.3吨汽车废旧蓄电池进行了非法处置,通过打孔钻洞或者拧开废旧蓄电池的盖子将电池内的硫酸液体进行非法倾倒。经监测,从仓库装废旧蓄电池废液塑料桶内、蓄电池收购站西北侧化粪池内收集的废水检出总锌、总镉、总铬、总铅、总铜等污染物。

铅酸蓄电池广泛应用于不间断电源、电动车及电动自行车动力等,蓄电池内的铅酸溶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根据相关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的经营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定郑某、曾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废旧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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