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之子上高收费私立学校被勒令转学
本报讯(记者陈静通讯员廖俊凯)12月18日,家住桂林市叠彩区的被执行人王某、吉某因怠于履行其民间借贷纠纷案45万余元给付义务,又违反了限制消费令,导致其子小王被从某高收费私立学校转入公立的某中学就读。据悉,这是桂林市首起通过执行“限高令”将被执行人子女转学的案件,也是叠彩法院第一次对被执行人采取此类措施。
据了解,早在今年7月31日,叠彩法院就对被执行人王某、吉某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后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法院执行局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之子小王正就读于桂林市某私立中学。执行局干警前往核实,了解到小王确实正在该校上学,后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告知他们该私立学校为高收费私立学校,其行为违反了限制消费令关于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相关规定,催促其尽快自行办理小王转入公办学校就读的手续。但王某、吉某一直置若罔闻,迟迟不办理儿子的转学。
10月19日,叠彩法院执行局干警调取了王、吉二人的户籍信息。同时考虑到其子小王正在该校读初三,为了不影响小王的学习成长,执行局干警于10月31日向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去函要求协调处理小王转学公办学校事宜。在市教育局与该私立学校及桂林市某公办中学进行沟通后,叠彩法院作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某、吉某之子小王被转到了桂林市某公办中学。
近年来,叠彩法院在执行工作上频出重拳、组合拳,对抗拒执行、不积极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多种强力手段进行惩戒,有效保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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