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同台办案 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广西高院在桂林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上诉案

桂林日报 2018-12-06 16:5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费文彬蔺晶晶)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担任审判长,在桂林市开庭审理上诉人高某故意伤害案,并当庭做出终审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出庭履行职务。

今年7月2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某、刘某宇、刘某明等人的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高某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在当天的二审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黄海龙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引导辩、检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成员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检察机关通过多媒体等形式向法庭展示了相关证据。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发表出庭意见,建议合议庭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上诉人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公正判决。

二审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财自2016年起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被告高某的妻子被刘某财发展为“下线”。2017年9月24日晚,高某夫妇在刘某财的出租房吃饭喝酒后回房休息。当晚10时许,高某夫妇因为传销等事情发生争吵。刘某财去劝架,高某对刘某财进行辱骂,双方发生推搡至厨房。高某拿起家中一把单刃尖刀欲捅向刘某财。尖刀被其妻子夺下后又被高某夺回,最终高某向被害人刘某财左腹部捅刺一刀,致刘某财当场死亡。高某被抓获后,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高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7800元;二审期间,又向被害人家属赔偿50000元。

法庭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害人刘某财对引发该案负有一定的责任,且高某认罪悔罪,在二审期间再次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宣判,改判上诉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据介绍,这次法检“两长”同台办案,是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的重要举措,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当天,部分自治区、桂林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群众等100多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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