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区两级政法机关司法救助刑事案件困难群众

桂林晚报 2018-11-23 10:19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刘影陈昌军记者陈晓东)与邻里因矛盾发生打斗后未获赔偿,被害人徐某对案件的处理决定不服。在对徐某做好释理说法的同时考虑到其家庭困难,20日,桂林市以及象山区两级政法委、检察院联合对这起刑事案件被害人徐某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给徐某送上7万元的司法救助金。获得司法救助后,徐某对政法机关的关怀救助深表感谢。

2015年9月,梁某与被害人徐某因邻里矛盾继而发生打斗。由于该案没有取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徐某所受损伤是与梁某的打斗行为所致。经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做出了不批准逮捕梁某的决定。随后,象山公安分局撤销该案。由于徐某在此次案件中未获得赔偿,因此对本案的处理决定不服,并申诉到市检察院。

随后,办案人员多次深入社区和徐某家中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办案人员了解到徐某因交通事故原已是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由于徐某妻子无业,家中生活仅靠徐某每月1500元的病退金维持,家庭经济非常困难。随后,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检察机关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告知徐某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及相关程序。同时,市检察院加强与市政法委和象山区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及时启动了两级检察院联合进行救助程序,为徐某申请获得7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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