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借条背后的“糊涂账”法官:“借款”还是“分手费”,两者在法律上差别大

桂林日报 2018-11-21 10:5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余慧晶蒋西凤)本是一对好情侣,分手后一方却向对方索要“分手费”,这样的事并不新鲜。但最近,有人却将“债务”说成是“分手费”,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不料,办案法官抓住线索,拨开了一张借条背后的“迷雾”。

近日,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这起案件的重要证据是一份机打加手写的借条。前不久,市民李女士拿着这张借条来到七星法院,请求法官为她追回前男友黎先生欠她的4万元钱款。这张借条上,除了金额、日期以及签名部分是手写的,其余内容都是打印的。手写的金额部分有明显涂改痕迹,原手写的“25000元贰万圆整+伍仟+壹万伍仟”被划掉,后跟写了“肆万圆整”。

对于这张借条,原告李女士和被告黎先生的说法不一。李女士表示,因黎先生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自己借了款。黎先生则表示,自己和李女士原本是情侣关系,之所以写这张借条,是李女士向他索要“分手费”。

对于“借款”与“分手费”的争议,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及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借贷关系的认定必须以确实发生资金借出为前提,如因情感纠纷、胁迫等事由,仅订立了借款合同,没有发生资金往来的,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债权人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也就是说,假如李女士与黎先生之间确因索要“分手费”而写下了该借条,不论金额多少,李女士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黎先生为了让法官相信自己的说法,详细地介绍了自己与李女士从相识、到相恋、再到分手,最后被迫写下该“借条”的“故事”,但他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个“故事”。相反,李女士则拿出了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从自己的支付宝等资金账户里,给黎先生转账的流水凭证。同时,李女士还从与黎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调取出了关于“借钱”、“还钱”等内容。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黎先生主张该借款合同事实上是“分手费”,就须由黎先生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明,而不能只凭一段“故事”就让法官相信他的话。所以,黎先生要为自己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他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另一方面,原告李女士提出的借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与黎先生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而借条上写明的金额“肆万圆整”,虽经涂改后形成,但经被告确认(金额及借条上均捺有手印),故李女士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据此,法院支持了李女士关于借款4万元给黎先生的主张。这张“借条”背后的“糊涂账”终于有了结果。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提示,以借贷形式约定“分手费”、“情感损失补偿金”等,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依此向法院主张债务权利的,很难获得支持。但如果确实存在债务纠纷,当事人则应该格外注意保存借条、收条、转账凭证等关键书面证据,避免“口说无凭”,或证据被篡改影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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