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宣传与实际不符 购房者怒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 宣传≠合同利益 提醒市民投资购房需谨慎

桂林晚报 2018-11-16 10:01 大字

开发商在楼盘销售广告中称,消费者在购房后将享受由开发商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专业托管模式。但消费者在收房后发现,开发商并未做到广告中所许诺的相关内容,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诉请法院确认商品房预售宣传广告中载明的专业托管模式应视为合同内容。

今年3月,七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并未对该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专业托管模式作出“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为要约邀请,不能视为合同内容,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原告刘先生自营或自行出租,故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刘先生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1收房实际与广告不符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14年8月,被告桂林某有限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穿山东路某项目楼盘进行广告宣传及预售。宣传资料称该楼盘将采取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专业托管模式,让业主省时省心,在家即可享受稳健的租金收益。

刘先生心动不已。同年12月,他便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面积为39.27平方米总价419729元的房屋。但在2015年12月开发商交房后,刘先生发现楼盘宣传时所称的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专业托管模式并未实现,这让他很是恼火。

刘先生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的合同内容不包括原告诉请内容,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专业托管模式是否能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内容。

经查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专业托管模式”的内容,反而约定由刘某本人自营或自行对外出租,开发商不包租,也不负责招商,还约定开发商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仅为要约邀请,不是要约或承诺,不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被告在媒体的宣传中仅载明了“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专业托管模式”,并未对如何统一管理及出租、管理费用和租金如何确定等具体内容进行确定性的说明和允诺。

2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提醒市民购房需谨慎

经审理,七星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在该合同中没有对原告所述的“专业托管模式”进行约定,且在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二条第2点中明确约定由原告本人自营或自行对外出租房屋,被告不包租,也不负责招商,排除了原告所述的统一出租模式。且合同约定被告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等仅供参考示意,仅为被告对该房屋所做的暂时设想,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故即便被告起初设想采取“专业托管模式”,此后,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原告房屋须由原告自营或自行出租。原告在明知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合同,视为其认可了该条款。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主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面对五花八门的销售宣传时应擦亮眼睛,理性审视广告内容。在仔细阅读各大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后,经常在最不显眼的位置上找到“本广告仅供参考,以合同为准”,或者“公司对楼盘广告语有最终解释权”的语句。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需谨慎,如广告内容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最好将广告内容以合同条款形式明确下来。特别是购房者购买“精装房”、“学区房”或者对小区的配套设施有特别要求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精装房”的装修材料、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学区房”能就读的学校名称,以及违约赔偿等内容。

法官同样也提醒那些为了提升销售业绩而夸大宣传的开发商,广告宣传一定要实事求是,否则某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蒋璇通讯员李可廖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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