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他人工程款 一公司法人被法院限制消费不能买机票回国 他主动还钱求和

桂林晚报 2018-10-24 13:19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潘玉洁记者莫俊)桂林某化工公司因合同纠纷拒不还款,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某在出国期间被永福法院列入限制消费名单,无法购买回国机票。身处有家不能回的尴尬境地,王某主动交款989万元,履行完毕三起案件,最终才得以顺利回国。

2011年4月,申请执行人桂林某建筑公司(简称“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某化工公司(简称“化工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建设施工,于2013年12月经化工公司等单位组织验收,验收质量合格并投入了使用。但化工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下工程款项未付,建筑公司催讨无果后,向永福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公司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化工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义务。2018年3月,建筑公司向永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化工公司及其法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决定对化工公司的银行账户等财产进行冻结,但因其他法院冻结在先,该公司财产未能得以扣划给建筑公司。化工公司在收到法律文书后既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法院遂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日前,王某在国外购买回国机票时发现,自己已被限制消费无法买票。于是,他主动联系到法院,希望能解除消费限制。随后,化工公司与建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桂林某化工公司一次性给付有关款项,将案件执行完毕。因化工公司还有另外两起合同纠纷案件在永福法院处于执行阶段,王某为顺利回国,他还与另外两起案件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三起案件标的款共989万元一次性给付结清,至此三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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