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关于整治非法小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各类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行为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张贴、刻画或喷涂非法小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区域散发小广告。已非法散发、张贴、刻画、喷涂非法小广告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整改、清除。
二、单位、个人确需张贴广告或发布信息的,应按规定在市容主管部门设置的公共信息张贴栏内规范张贴,严禁发布违反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广告、信息。
三、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将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电信、移动、联通等相关部门按程序对非法小广告上公布的电话号码实施停机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非法小广告清理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城区要成立非法小广告清理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市容、公安、工商、文新广局等部门及街道办、居委会对本辖区非法小广告进行联合整治。
五、各城区(县)设立举报电话,并向广大市民公布。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张贴、刻画、喷涂非法小广告行为予以制止或向相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适当奖励。
桂林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领导小组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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