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送达公告桂林市工商销字〔2018〕第001号
黄忠杰、厦门市嘉友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煊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惠卿、桂林市杰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18年7月4日做出桂林市工商销字〔2018〕第001号《行政决定书》,该《决定书》撤销了2014年10月27日准予桂林市杰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决定(桂林登记企核变字[2014]第2067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本局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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