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部门力促降低居民用电成本增加丰水期第一阶梯电量签订协议可享“促销价”

桂林晚报 2018-07-26 11:05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晓东)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促进电力消费,消纳丰水期弃水电量,自治区物价部门近期再次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居民用电促销工作,降低居民用电成本。通知要求,对于签约用户,年用电量超450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降0.2元;5至10月份,第一阶梯电量每户每月增加60千瓦时。

通知明确,按照自愿原则,只要在8月31日前结清欠费、一次性预付供电企业电费2479.35元(年用电量4500千瓦时现行阶梯电价的电费),并与供电部门签订相关协议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今年全年用电量超过4500千瓦时的部分,执行电价由原来的0.8283元/千瓦时降为0.6283元/千瓦时。对于新报装用电的用户,在结清欠费、本年用电后4个月内(不超过2018年12月31日)一次性预付电费2479.35元,并签订相关协议的居民用电户,用电量超出4500千瓦时的部分,享受老用电户同样的优惠。

此外,通知规定,2018年丰水期(5-10月份)所有居民用电第一阶梯电量每户每月增加60千瓦时。调整后,“一户一表”居民阶梯分档电量为第一档电量每户年用电量不超过3120千瓦时。不过,对于丰水期每户每月增加的60千瓦时,跨年不结转。

据了解,目前桂林市电价是按年执行三档阶梯电价,用电总量≤2760千瓦时为第一档,电费为0.5283元/千瓦时,用电量超2760千瓦时但不超过4440千瓦时为第二档,电费为0.5783元/千瓦时,用电量超4440千瓦时为第三档,电费为0.8283元/千瓦时。据此计算,如一家全年电量为6000千瓦时,按现行的收费方式,全年电费为2760×0.5283+1680×0.5783+1560×0.8283=3721.8元。如果按签订协议后的电费计算,该户全年电费为3120×0.5283+1320×0.5783+60×0.8283+1500×0.6283=3403.8元,与原来相比少了318元。

“如果协议用户年用电量少于4500千瓦时,预存电费多余部分会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科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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