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钱“引发”的共享单车停车乱象

桂林日报 2018-07-25 11:53 大字

共享单车成为部分市民出行的重要工具。

图中左侧是收费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右侧是杂乱停放的共享单车(6月拍摄)。

共享单车未停放在停车线内(6月拍摄)。

本报记者徐莹波文/摄

在市中心周边,非机动车的停车位比较紧张,而且多数是收费的。收费停车位相关业主在承包停车位时交纳了费用,许多业主拒绝市民停放共享单车。这与广大市民严格执行市容管理条例、有序停车产生了矛盾。

这一元钱,究竟应不应该交,谁来交?怎样让共享单车停得方便有序?

新闻背景

2017年,共享单车进入桂林,摩拜、ofo、哈罗等企业的共享单车如同雨后春笋一般迅速在大街小巷出现,并在市区掀起了一股自行车骑行热潮。然而,共享单车的迅速普及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烦恼,如乱停放影响市容秩序、交通秩序等。桂林市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位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应当在停放线内有序停放。根据该条例,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市容。

尽管规定如此,记者却发现,市区很多收费的非机动车停车位的管理者明确拒绝共享单车停放,这是什么原因呢?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记者调查:多个收费停车位拒绝停放共享单车

近日,记者骑着一辆哈罗单车,计划停放在八桂大厦前的划线非机动车停车位上。就在记者把车推入停车位时,不远处一名负责停车收费的工作人员一边大喊一边朝着记者跑过来,“那里不给停共享单车的。”

记者反问他,“为什么不能停?桂林市有规定共享单车必须有序停放。这里除了电动车,不是还停了其它自行车?”

他说,“反正这里不能放共享单车,旁边空地没划线的地方你随便放。你看,其他共享单车也停在这里。”

说完,这位工作人员将记者已规范停放好的共享单车推了出来,与其他几辆停放在线外的共享单车堆在一起。与停车位上规范停放的非机动车相比,这几辆共享单车停放得有些突兀,也破坏了周边的停车秩序。

这是普遍现象还是个例?记者决定进行相关调查。

接着,记者骑着共享单车来到十字街附近的一个收费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正准备停车上锁,一位穿着黄色马甲的工作人员立即过来阻止,她说,“这里不能停共享单车,如果要停就要交1元钱。不想交钱你就把车停在线外面,没事的,反正你是共享单车,没人管。”

在王城商厦旁的一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工作人员也拒绝了记者停放非机动车。

除了记者亲身体验外,还有一些市民也反映有类似情况:收费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收费人员会拒绝市民在停车位上停放共享单车。

一些市民对共享单车停车收费现象有怨言,认为市中心、商场、广场等热点地方被圈起来做收费停车场不合理,希望早日把共享单车停车收费问题解决掉。

城管声音:共享单车应有序停放,正研究增加相关停车位

据了解,《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位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应当在停放线内有序停放。收费车位由管理者进行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划定停车位或者设置地锁等装置。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市容。

条例第46条第3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0条第3款规定,无序停放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的,使用人在现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使用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经营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妨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条例实施后,3月20日,秀峰区城管大队网格一中队联合ofo、哈罗、摩拜单车等三大共享单车运行商,对城区重点路段乱停放共享单车的行为进行了整治。在当天行动中,秀峰城管大队共查处乱停放共享单车15例,并对一名没有按要求停放共享单车的小伙处以20元罚款,这也是桂林市对乱停乱放共享单车者开出的首张罚单。

条例的实施和罚款的实行意味着——市民在使用共享单车后不能再随意乱停放了。但是许多收费停车位拒绝市民停放共享单车的行为,又与广大市民严格执行条例产生了矛盾,这该如何解决呢?

“市民应当有序停放共享单车。”市城管委相关人士介绍,这一问题出现后,该委给予了高度重视,正组织市城管支队、各城区城管大队、共享单车企业和有关收费停车位的业主共同研究解决。下一步,将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在各城区的人流量大的地段陆续设置一批共享单车停车位,以方便市民出行。

记者在调查中获悉,市中心周边共享单车停车难问题尤为突出,那么秀峰区城管部门是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的呢?

“秀峰区作为老城区,人流量特别大,各种停车位等基础设施有限;许多市民都喜欢骑电动车或自行车出行,对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需求量特别大;与此同时,市中心周边多数非机动车停车位是收费停车位,相关业主在承包停车位时交纳了费用,在停车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下,他们拒绝不交费的共享单车停放也是情有可原的。”秀峰区城管大队大队长刘天峰在接受采访时说。

刘天峰介绍,目前,在市城管委指导下,该大队经征求共享单车企业意见后,在全市率先设置了一批共享单车停车位,第一批共有5个点,包括微笑堂(肯德基附近)、漓江大瀑布饭店往漓江剧院、解放东路柏丽酒店、四会路乐群小学、乐群路乐群菜市。目前,非机动车收费停放点都非常紧张,如果把大量收费停车位转为共享单车停车位也不现实,今后,该大队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再适当增加一些。此外,该大队还将与共享单车企业协商讨论,在部分区域设置一些临时中转点,当共享单车停放达到一定数量后,共享单车企业应立即清运到其他停放量少的地方,避免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

经济观点:共享单车占用公共资源应当支付一定费用

“从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来看,既然共享单车在停放时占用了公共资源,就应当支付一定费用。”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王修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王修志认为,由于骑乘共享单车既可以锻炼身体,出行便利,费用也较为低廉,因此,在市民中迅速得到推广,并成为部分人出行时的重要交通方式。然而,市民骑乘共享单车所获得的便利,必须依赖于对公共资源的占用(使用)才能实现,这种便利有时甚至破坏了公共资源,如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较为严重,就损害了公共秩序。一方面,依法获得批准的收费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拒绝共享单车免费停放也是情有可原的,毕竟他们付出一定费用承包了停车位,当然希望把稀缺的停车位资源变成利润。另一方面,市民骑乘共享单车后不愿意支付停车费用,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已交纳了共享单车使用费,再代替共享单车企业交纳停车费则属于额外支出。但对于共享单车企业来说,推广共享单车并不是纯公益行为,而是为了盈利,只不过企业的盈利是通过占用公共资源的方式来方便群众,因此,由共享单车企业承担这部分停车费用更体现市场交易的公平合理原则。

王修志表示,建议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帮助引导共享单车企业与非机动车停车位业主建立一定的交易机制,由共享单车企业适当向非机动车停车位业主支付一定费用,然后,各非机动车停车位允许市民免费停放共享单车;或者是共享单车企业向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交纳一定费用,承包一批停车位供市民免费停放。另外,共享单车企业所额外支出的这笔费用,再通过适当提价的方式,将对公共资源占用的成本转移给消费者。相信,在服务更优质的情况下,消费者也是可以接受适当提价的。

“近年来,以网约车、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在交通领域渐行渐深,彻底颠覆了传统的运营管理形式,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监管方,应及时转变管理思路,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更科学地做好顶层设计。”王修志说,同时,共享单车企业也要完善自身管理和制度,引导用户规范使用。另外,市民在使用共享单车时,也要依法依规有序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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