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多名非法捕捞者“落网”当事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讯(记者苏展)在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若触犯刑法,还有可能“蹲大狱”。连日来,市渔政部门联合市公安局漓江公安分局、漓管委执法人员持续开展联合执法整治工作,破获3起非法电鱼案,目前3名当事人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漓江禁渔期。为了巩固往年的整治成果,保护漓江渔业资源,桂林市3部门持续开展联合执法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3月27日21时许,涉嫌违法捕捞者白某在漓江雁山区碧岩阁村码头水域实施电鱼活动,当场被联合执法小组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约15.5公斤;4月3日1时20分,涉嫌违法捕捞者和某在漓江虞山桥水域实施电鱼活动,当场被联合执法小组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1.2公斤;4月9日1时10分,邓某在漓江虞山桥水域实施电鱼活动,被联合执法小组现场查获渔获物10.9公斤。
据市渔政部门介绍,在2016年之前,对非法捕捞者的处罚主要以渔政部门收缴捕鱼工具、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为主。2016年初,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与自治区公安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指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可追究刑事责任。以上3起案件均已符合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据市渔政执法部门统计,2016年至2017年桂林市禁渔期间,已有10名非法电鱼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市渔政执法部门人员提醒,目前在民间有部分民众喜欢用电鱼的方式捕鱼,并未意识到可能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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