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情侣又是合伙人私转钱财成盗窃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雷娜段书凡)“我们是情侣关系,我知道她银行卡的密码,我认为,用她手机转账不算犯罪……”日前,在秀峰区人民法院法庭里,一起涉嫌盗窃案正开庭审理,被指控犯盗窃罪的李某如此为自己辩称。在这起案件中,由于被告与当事人双方复杂的关系和矛盾,让庭审现场充满“戏剧性”。
被告人李某与当事人袁某是一对情侣,去年4月,两人合伙在桂林开了一家小食店。因为李某之前欠有债务,债主催得紧,于是在去年5月的一天中午,在李某与袁某共同居住的出租房内,李某问袁某要手机,谎称要查看二人共同经营的小食店的销售额,之后,趁袁某不注意,操作其手机将袁某所持有的银行卡内的1万元转入自己银行卡内。之后,他又在不同地点以同样的方式将袁某所持银行卡中共计3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这些钱李某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之后,李某和袁某之间产生了矛盾,当袁某发现李某私下转出其银行卡内的资金后,便向警方报了案。
对于袁某指控其盗窃,李某表示反对。他认为,自己有权支配袁某所管理的银行卡内的资金,理由是,他与袁某是情侣关系,银行卡的密码他之前就知道,且是袁某主动告知的。此外,他用这笔钱偿还的债务是二人在饮食店开业之前为了筹措资金而共同借贷的,然而,对此他却拿不出确实的证据证明。在庭审现场,李某态度坚定,他始终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然而在法律面前,他的辩词并没有得到法官的采信。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李某及其家人积极退赔了当事人全部经济损失,因此,法院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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