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凶宅” 能否要求退房?
居桂林微信
@麦白白:我通过某中介看中一套房源,价格比市场价每平方米低了四五百元,很是心动。与业主协商房屋买卖时,我明确向业主表示妻子已怀孕,要求房屋必须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是“凶宅”,业主对此表示该房屋未曾有人去世。事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相应房款,并在中介公司协助下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我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事件,我能否要求退房?
居桂林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这位读者反映的情况来看,他在购房前已明确表示要求房屋吉利,但业主未如实向读者告知有人跳楼一事,已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按照传统习俗的一般理解,有人跳楼自杀会对购房者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和心理障碍,足以影响其作出是否购房的决定。因此这位读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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