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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项目都索取荔浦这个贪婪局长栽了

桂林日报 2018-01-16 13:26 大字

□通讯员周俊林邹绍梅记者文新军

“近年来,这些项目都没有通过正规的手续,全部是他自己找人来建,还恐吓老板们,只有经过他做的才能过关……”

2016年8月,荔浦县纪委收到一封举报信,信中字字句句直指该县旅游局局长谢某某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荔浦县纪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星级农家乐申报、旅游厕所建设等项目中公然向承包方和建设者收取回扣,索要好处费等行为渐渐浮出水面……

申报星级农家乐步步收取“工作经费”

荔浦县是桂林市的一个旅游大县。2014年以来,荔浦县进一步加强对各个旅游景区、农家乐、山庄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各级财政都有数额不等的项目奖励或补贴,且都要由县旅游局经手。当时身为旅游局长的谢某某渐生贪念,对这些补贴款项动起了“歪心思”。

2014年5月的一天,谢某某向荔浦县某山庄老板吴某表示,可以在山庄申报四星级农家乐过程中提供帮助,希望吴某在星级农家乐奖劢金下发后给予三分之一的奖金作为旅游局的好处费。吴某为了与谢搞好关系,以便今后得到更多的关照,便答应了谢某某的要求。山庄四星级农家乐评比验收合格后,2015年5月26日,吴某到银行取出部分奖金,在其停在银行门口的车上送给谢某某4.5万元现金。

2016年1月,吴某的山庄再次申报并被评为五星级农家乐。期间,谢某某再次提出要吴某给其6万元好处费。2016年3月23日,吴某领到五星级农家乐奖金后,到银行取出14万元,之后在谢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谢8万元,其中6万元是给谢某某的好处费,2万元用于还谢某某的欠款。

仅仅是帮助吴某申请星级农家乐一项,谢某某就先后从吴某处拿走了10.5万元的“工作经费”,其中4万元由县旅游局领导班子讨论后分发给全局干部职工(另案处理),其余6.5万元通通进了谢某某的个人腰包。

“他(谢某某)说我们县的补助就是从县旅游局工作经费里面给我的,只能给一半,自治区的补助他给我跑项目花费大,也要20%。只要有项目他都要索取,他经手的项目他都要索取回扣。”吴某对此十分无奈。

建设旅游厕所私下约定平分利润

“就连山庄建个旅游厕所,他都要回扣……”某山庄老板的一句话让县纪委工作人员将目光投向了由县旅游局牵头的另一个项目———旅游厕所建设。接到问题线索反映后,荔浦县纪委顺藤摸瓜对全县旅游厕所项目进行了排查。随着调查的深入,又发现了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旅游厕所承包方索要回扣的违纪事实。

2015年,荔浦县旅游局在建设县马岭镇广安村、修仁镇飞机坪大道中石化加油站两个旅游厕所时,谢某某与承建这两个旅游厕所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员工练某(另案处理)约定,由谢某某将旅游厕所的项目交给练某承包,练某给予谢某某好处费。这两个旅游厕所的第一笔工程款拨付后,练某根据之前的约定,送给了谢某某2万元。之后,谢某某与练某约定继续合作,由练某出钱做工程,谢某某负责协调关系,获得利益均分。

2016年,荔浦县旅游局需建设8个旅游厕所,谢某某均将工程交给了练某来建设。2016年5月的一天,谢某某称其买房子急需用钱,让练某给其50万元。练某算了算,8个旅游厕所项目的利润约30万元,但考虑到谢某某是旅游局长,想跟他搞好关系,以便能够得到更多的旅游工程项目,便答应了谢某某的要求,多给的部分可以从以后谢某某给的项目所得利润中扣减出来。2016年5月10日,练某到银行取了60万元,到谢某某住宿的小区楼下送给了谢某某50万元。谢某某收到50万元好处费后,将钱交给其姐姐存入银行。之后谢某某将此款用于购房。

建设游客中心不忘大捞一把

2015年,荔浦县旅游局与桂林荔浦银子岩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建设银子岩景区县级游客中心,该项目由广西某公司桂林分公司中标后转包给吴某某承建。由于荔浦县旅游局也是该项目其中一个业主,吴某某就打电话告诉了当时还是旅游局局长的谢某某。谢某某对吴某某称,该项目的工程款是由上面拨付下来的,需要吴先拿二三十万元给他去上面协调、打点关系,以便工程款能够快点拨付,这些钱他会在后期工程款中帮吴补回来。吴某某当时心里有点不太愿意,但为了工程款能够快点拨付,就答应了谢某某。

2016年3月25日,吴某某将10万元好处费转入谢某某使用的户名为陈代康的农业银行账户内。之后,谢某某以领导生日为由,让吴某某准备一条项链。吴某某就去买了一条价值2.5152万元的金项链,叫其表哥尹某某送去给谢某某。约两个月后,吴某某打电话给谢某某,让他帮忙催促项目工程款拨付,谢某某称吴某某上次给的钱不够,还需要钱去上面打点关系。之后,吴某某通过其朋友刘某某的账户转了25.5万元到谢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里。

罔顾党的纪律终受严惩

人民的公务员本应很好地为人民服务,可谢某某恣意枉法,利用手中掌握的项目资源,索取他人财物计35.5万元和价值2.5152万元的金项链一条,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58.5万元,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

2016年10月,荔浦县纪委给予谢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7年7月,荔浦县人民法院对谢某某进行一审判决。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2018年1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以谢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谢某某退缴的受贿所得赃款96.5152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谢某某一步步滑入深渊,究其原因,就是他理想信念的慢慢滑坡,在利益面前罔顾党的纪律,忘了自己党员的身份,没有抵制住歪风邪气的不良影响。一旦纪律底线失守,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就打开了思想缺口,法律底线也必将溃堤决坝。”谈起谢某某案的教训,荔浦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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