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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香有路 新法为径

桂林晚报 2018-01-15 12:09 大字

■周忆梅

新年伊始,迎来了我国首部《公共图书馆法》。这是我国在公共文化领域的第三部法律,旨在规范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同时,此举也是接力之前颁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进一步弥合我国文化立法在数量上的短板,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提供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如果用一句话来解读,那就是“规范了政府责任、规范了公共图书馆责任、保障了老百姓的阅读权益”。

《公共图书馆法》全文共计五十五条,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第一条开篇名义,表明了制定该法的目的;第十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图书馆;而第四条也明确了相关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新法全文另用较大篇幅阐述了国家与图书馆之间、图书馆之间、图书馆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等在图书馆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与普通读者息息相关的主要集在公共图书馆提供公益服务部分: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应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向社会提供阅读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基本职能之一,不同于其他社会机构的阅读服务,公共图书馆向社会提供的阅读服务应当是完全公益的、免费的、平等的、没有任何门槛的。公共图书馆法颁布以后,也意味着今后的公共图书馆将扩宽公共阅读的活动范围,把目光投向目前新兴的民营书店、独立书店,学习其组织社会活动、举办读书沙龙、邀请本地及外地社会各界文化人士开展分享活动、作家新书分享签售会等各个方面的经验。桂林市民朋友在业余生活的阅读板块选择上将会日趋增多,全民阅读也将迎来全新的面貌。

此外,将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公共图书馆特征的民办图书馆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是本次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既结合我国目前已有几百家民办图书馆的实际,也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热情的积极回应,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阶段人们对公共事业越来越关心,越来越希望能够参与其中、共同帮助将其建设得更美好的强烈愿望。

“天堂应该是图书馆的模样。”拉美文学巨匠博尔赫斯如是说。的确,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承载着开启民智、传承文明的重任,同时因其没有门槛,面向广大群众开放而独具魅力。时至今日,公共图书馆的教化功能与日俱增,尤其随着国家从立法层面对公共阅读的越来越重视,未来地方政府财政对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会不断增多,为全民阅读的气氛形成助力,为建立书香城市、书香社会提供可行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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