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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产被偷偷出售该怎么维权?

南国城报 2018-01-12 13:15 大字

居桂林微信

@飞天小猫:我借了50万元给朋友王某,借款合约上写明王某以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房产证交给我保管。半年后我发现,王某以遗失房产证为由,重新办理了新的房产证,并将房子出售。假如该房产还未完成过户,我能够要回这一房产吗?假如房产已经完成过户,我该怎么维权?

居桂林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虽然这位读者和王某约定以房产作为抵押,但双方并没有在有关管理部门对房产进行抵押登记,因此房地产抵押合同并未生效。假如王某将房子售出,且房产已经完成过户,这位读者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王某以追偿借款。即使房产还未完成过户,但由于该读者和王某只是约定房子作为借款的抵押,这一约定并不直接导致房屋归读者所有,读者只是享有该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仍难以阻挠买卖的实现。

为了避免同样问题发生,双方在约定以房产抵押借款时,应当马上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合理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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