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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象山区检察院推行不捕案件说理制度效果显著不捕说理138件次 无一提出复议

桂林晚报 2018-01-12 11:35 大字

自2015年以来,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不捕案件说理制度。目前,该院已对说理时限、程序、内容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规定,为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提供了很好的保障。

据统计,2017年全年,象山区检察院共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528件600人,共对138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均向公安机关和有关当事人详细说明了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对此,公安机关无一提出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的,当事人也未因不批准逮捕而涉检上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规范不捕说理标准确保案件质量

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以往存在的不批准逮捕案件采取口头说明或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等含糊的结论性表述回复给公安机关的做法,该院对于拟提出不捕意见的案件,在办案时限、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区分不捕的三种情形分别制定了阐述不捕理由的标准———

一是对不构成犯罪而不捕的案件,主要围绕犯罪的构成要件,从案件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说理,阐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及依据;

二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捕的案件,主要从现有证据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说理,并附《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出需要查清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

三是对无逮捕必要而不捕的案件,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其他符合无逮捕必要的事由、条件等方面进行说理,对于特殊人员(如未成年人等)不批准逮捕时的说理,还应表明其身份特征。

“对于不捕说理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后,办案时工作人员有据可依,也确保了案件办理的质量。”该负责人说。

转变不捕说理态度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

同时,该负责人坦言,以往,该院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由于在说理上过于笼统,缺乏充足详实的分析和论证,办案干警忽视及时与公安人员的交流和沟通。

“这样一来,一方面容易使侦查人员产生误解和疑问,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自新的业务系统上线以来,该院全面推行不捕说理制度,采取了一系列解决办法———

首先,是将审查逮捕工作重心前移,在案件提请逮捕前,对重大恶性、复杂的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与侦查机关共同分析案件证据状况,提出需要补充的具体证据;

其次,是在公安机关移送报捕后,案件承办人经过审查,与公安机关办案人联系,提出要求补充证据的具体意见,使侦查人员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

再者,是对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在发出《不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说明书》的同时,列出详细补充侦查提纲,指明补充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补查取证,便于补查重报,打击犯罪。

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提高干警不捕说理能力

记者了解到,除了制定了一系列理论上的相关标准,该院还要求办案人员在制作《不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说明书》时,必须对不批捕的理由进行全面、透彻的分析论证。

同时,为提升检察人员的侦查监督能力,加速侦查监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侦查监督干警的业务素质,加强业务学习。

“通过不捕说理制度,使办案人员对案件本身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能够实现从理论知识到实践操作的应用,达到学习理论与办案实践的有机统一,全面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该负责人说。

发挥不捕说理机制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不仅如此,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在实行不捕说理制度时,采取书面说理和口头说理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四个延伸”,即将不捕说理向捕前延伸,将不捕说理向犯罪嫌疑人延伸,将不捕说理向被害人延伸,将不捕说理向上级机关延伸。

该负责人表示,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承办人将制作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送达公安机关,必要时还口头或书面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犯罪嫌疑人、上级机关说明检察机关的不捕理由,融法喻理、明理析法。“这样可以使被害人心服口服,消除对审查逮捕工作的误解,增强了不捕案件的透明度,保障了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受救济权,杜绝了因案件处理不当而造成的涉检上访问题。”

记者蒋璇通讯员粟海玉万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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