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用地也要按规定设置围挡
本报讯(记者谭熙)《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闲置用地、待建用地、装饰装修场地应当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围挡。
解读: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国务院1992年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中有相关规定,临街工地应该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通过围挡,能明确地区分危险区域和公共区域,避免市民走进施工范围,保障安全的同时,也更加美观,还有防尘降噪的作用。”
那围挡要如何设置呢?在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试行)》中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是这样要求的:位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3米,位于其他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工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砌筑实体围墙,其他可以采用铁皮波纹板等符合规定的材料。“围挡不仅要牢固,上面还不能乱张贴、乱涂画和乱挂横幅。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清理。”
如果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未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装饰装修场地未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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