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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搞“外快”伪造公交卡出售 男子被判9个月

桂林晚报 2017-12-14 11:13 大字

本报讯(记者阳颜通讯员雷娜吴云娟)男子陈某在桂林交投集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出4000多张公交卡并出售牟利。11日,记者从秀峰区人民法院获悉,陈某因贪污罪被判刑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陈某于2002年进入桂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3年桂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更名为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交投集团”)。一转眼,陈某就在该公司工作了10多年。2013年至2015年期间,陈某被委派到交投集团下属子公司工作。2015年7月,陈某又被派到下属控股公司的鼎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鼎讯公司”)出任技术部主管、系统管理员,负责桂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系交通集团全资子公司,下称“公交公司”)后台服务器数据库、公交IC卡管理系统(含中心系统、充值系统、报表系统等)等各服务器系统的维护、更新和管理,以及公交公司IC卡充值机设备的维修、测试和管理等。

2016年5月,公交公司需要一套公交IC卡流动充值的设备,陈某在工作中为了测试新购买的用于公交IC卡流动充值的读卡器与笔记本电脑、充值系统等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向公司工作人员要了一张sim卡。这期间,陈某又偶然在办公室发现一张操作员卡。他发现,此时自己已经具备伪造公交IC卡并充值的条件,遂萌生伪造公交IC卡出售牟利的想法。

随后,陈某利用自己作为技术部主管、系统管理员职务上的便利,先将自己管理的公交公司后台数据复制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并安装运行了公交IC充值卡管理系统中的“中心系统”和“充值系统”。2016年5月中旬,陈某在网上向广州一家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5000张空白的公交IC卡,然后在家中使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利用读卡器、sim卡、操作员卡、空白的公交IC卡,最终伪造出4463张公交IC卡,每张卡内充值人民币100元。

从2016年10月开始至2017年3月,陈某以每张75元或80元的价格,陆续将这批伪造的公交IC卡中的500张交给蒋某出售。蒋某则通过自己的零售渠道放在广西师大育才校区附近的两个报刊亭寄卖,共售出伪造的公交IC卡401张,自己提成每张5元或10元,交给陈某2.7万余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从陈某的汽车后备厢中查获剩余的3963张伪造的公交IC卡。陈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3.7万余元,交给检察机关暂扣。蒋某则将99张未出售的公交IC卡、售卡后未交给陈某的赃款2400元一并交给检察机关暂扣。扣押的公交IC卡均已交给交投集团进行检测。

经过审理,秀峰法院认为,陈某系被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陈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伪造公交IC卡出售获利,其已出售的公交IC卡无法收回或注销,导致公共财产受到损失达401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诉机关扣押的陈某的非法所得及陈某的家属代为退出的非法所得退还交投集团;公诉机关扣押的陈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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