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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交物业费才让收房,是否合理?

南国城报 2017-10-13 13:35 大字

居桂林微信

@每天一颗棒棒糖:我买的楼盘交房了,在办理收房手续时,小区物业公司要我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一次性交齐一年的物业费才交付房屋钥匙。我认为提前交一年的物业费不合理,因此拒绝交纳,但物业公司表示若不交费就不能给钥匙。请问物业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居桂林

业主购买房屋,就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一种商品房买卖关系,业主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

另一方面,商品房买卖关系与物业服务关系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该相互混淆。如果开发商以业主须完成物业服务关系中的义务作为交付商品房的条件,则是变相增加业主的合同义务与责任,是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因此,无论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不能以业主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管理公约,未预交一年物业费等为由拒绝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这种行为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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