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车翻车身亡 一审判决同饮者需担责

桂林晚报 2019-12-04 11:28 大字

今年4月24日,龙胜男子蒙某某在朋友家饮酒后,独自驾驶三轮摩托车离开。第二天,蒙某某的尸体在一山崖下被发现。蒙某某配偶及其子女将2名同饮者告上法庭。近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2名同饮者分别担责10%、3%。

男子酒后驾车翻下山崖

4月24日11时左右,龙胜男子蒙某某两次接到朋友杨某某的电话,邀请其前往龙胜镇白竹山喝酒,顺便帮带一些物资上山。之后,蒙某某应邀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白竹山蔡某某家,与杨某某、蔡某某一起喝酒聊天。

下午3时许,蔡某某先行离开酒桌下地干活,随后杨某某也离开去干活。杨某某干完活后,再度回到蔡某某家时,发现蒙某某已经离去,于是杨某某也自行回家。

杨某某在回家的路上还碰到了将车停在路边抽烟的蒙某某。两人聊了几句后,杨某某先离开,从岔道回到自己家中,当时蒙某某仍在原地休息。

第二天,杨某某接到蒙某某妻子郑某的电话。郑某询问蒙某某去了哪里,并说蒙某某一晚上都没回来。双方意识到可能蒙某某在路上出了事故,便开始沿途寻找。最终,他们在白竹山一处山崖下发现了蒙某某的尸体。

经交警部门认定,蒙某某系醉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操作不当,翻下山崖,造成死亡,其本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中心鉴定,在事故现场提取的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96.38mg/100ml,属醉酒状态。

死者家属将同饮者诉至法院

蒙某某今年48岁,系家中的顶梁柱。在他身亡之后,他的妻子与儿女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打击。他们认为,蒙某某的死亡与当日饮酒存在因果关系,遂将事发当天两名同饮者杨某某、蔡某某诉至法院。

死者家属认为,当天,两名同饮者多次邀约蒙某某前往饮酒,原本并非蒙某某的意愿。事后,他们又在明知蒙某某醉酒的情况下,未尽到劝阻、护送、照顾的义务。死者家属主张,两名同饮者在蒙某某酒后翻车身亡这件事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蒙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责任。

两名同饮者则辩称,当日并非喝酒性质的邀约,只是临时起意喝两杯,三人在饮酒期间也没有任何强制性劝酒行为。被告人还认为,蒙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过度引起的后果应有充分的认识,但他对饮酒量没有进行合理把控,且饭后不打招呼自行离去,其应对自己翻车身亡承担全部责任,同饮者不应承担责任。

两名同饮者一审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饮者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理论上的“特殊关系”,同饮者基于特殊亲密关系而聚会喝酒,建立、维持乃至增进情谊、亲密关系。同饮者应该能预见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可能会导致对其他同饮者的损害,同饮者之间应履行注意义务,并预见普通人所能预见的损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二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违反合理注意义务。放任醉酒的蒙某某开车下山,二被告的不作为(过错)与蒙某某醉酒后开车翻车身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蒙某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死者蒙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视法律规定,酒后驾车操作不当翻车身亡,应对自身的死亡负主要过错责任。综合蒙某某的自身过错及二被告的注意义务、过错大小,确定杨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蔡某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原告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对于酒后出现意外,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越来越多的案例都表明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都判决同饮者适当赔偿或者补偿。“小酒怡情,大酒伤身”,适量饮酒、叙叙情谊是增进彼此感情的方式,但同饮之人也要相互照料,尽量避免悲剧的发生。

通讯员廖爱丰秦语记者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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