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三高速上一汽车自燃司机怕担责否认是车主
本报讯(首席记者申艳通讯员陈震宇)5月21日晚上11点多,桂三高速公路龙胜各族自治县路段,一辆汽车发生自燃,驾车男子面对民警却不肯承认自己是车主,因为他有顾虑。
5月21日晚上11点10分左右,龙胜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桂三高速公路三江往龙胜方向思陇互通高架桥上,一辆汽车起火了。该大队高速路中队李剑航等4名民警迅速赶了过去。
李剑航介绍,10多分钟后,他们赶到报警地点,警察停在那辆失火汽车身后约150米的地方,留下一名民警放置锥桶和警示牌,以及指挥其他车辆减速绕行。李剑航等3名民警拿着两个干粉灭火器冲上去试图灭火。“火势太大,火焰有四五米高,我们根本没法把火势给压下来。”
这时,消防车赶了过来。几分钟过后,大火被扑灭,汽车被烧得只剩下架子。事后消防部门初步认定,汽车自燃很可能是因线路老化引起的。
车辆起火这么大的事,按理说驾驶员肯定要守在现场,可民警在现场却找不到那名驾驶员。期间,借着对面车道过往车辆的灯光,有民警发现对面应急车道上有个人影,是一名30岁上下的男子。民警立即将他带了过来。这名男子否认自己是这辆小汽车的驾驶员。
一男子深更半夜呆在高速公路上,还在一辆失火的汽车附近,不管怎么样,他的行为都是很可疑的,李剑航立即对他进行盘查。随后,这名男子改口称自己是驾驶员,并随身拿出一份购车协议来证明。他告诉民警,当晚10点多,他驾车从柳州前往桂林,行驶到这里时车辆发生自燃,他见火势无法控制,又担心车辆自燃给路面造成了损坏要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放弃灭火跑到对面想躲开交警。另外,他还想掩盖自己持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该男子随后被民警带回中队调查,那辆被烧毁的汽车被拖离高速公路。据了解,该男子所驾驶的汽车,是去年底买的二手车,并没有给车辆购买任何保险,车辆自燃给路面造成价值约2000元的损坏,赔偿金额全部由男子自行承担。该男子驾驶其他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规定。5月22日凌晨,民警对他作出记12分、罚款金额1000元,拖移车辆、扣驾驶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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