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聚众吸毒不报告荔浦一娱乐场所管理人员获刑

桂林晚报 2018-10-29 11:49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廖培清叶鎏华记者陈晓东)明知有人在自己管理的娱乐场所内吸毒不制止,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荔浦县一娱乐场所管理人员韦某忠因此而获刑。记者昨日从荔浦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韦某忠因疏于管理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据悉,该案是该县首例KTV管理人员发现吸毒行为,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而获刑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4月13日22时许,李某、张某(均已判刑)在被告人韦某忠管理的荔浦县荔城镇松园路某KTV分别订了666、999包厢唱歌玩耍。之后,李某容留了吸毒人员张某等4人吸食毒品氯胺酮(K粉),张某容留了吸毒人员罗某等10人吸食毒品氯胺酮。韦某忠明知有人在包厢内吸毒未制止,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将李某、张某及上述吸毒人员当场抓获。经对李某、张某及上述吸毒人员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8月,李某、张某因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已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忠明知其管理的娱乐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毒品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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