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任性”烧山

桂林晚报 2018-07-05 12:51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覃福生石丽萍记者陈晓东)与本村一村民有矛盾,为报复,荔浦县东昌镇村民毛某竟去放火烧其山林,没想到却引发森林火灾。想到惹祸终究逃不了法律制裁,毛某竟然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当天下午又在村子的5处岭地放火,将无辜村民的树木烧毁。昨日,记者从荔浦县人民检察院获悉,毛某因危害公共安全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现年48岁的毛某是荔浦县东昌镇安静村人。今年,毛某与本村的周某发生矛盾。为进行报复,毛某便想放火烧毁周某的山林。

2月7日12时许,毛某来到周某位于安静村尖峰岭的岭地,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岭上的杂草,结果没想到,火势蔓延起来,引发森林火灾,烧毁了周某种植的树木。酿祸后,毛某觉得坐牢肯定是难免了。于是,他决定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当天下午,毛某又先后在安静村的其他5处岭地放火烧山,将文某、文某某、周某某等村民的松树、杉树、茶树、李子树等树木烧毁。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于次日上午将毛某抓获归案。经有关部门调查,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8.99公顷,其中过火有林面积6.89公顷,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8789.5元。

据介绍,毛某因犯抢劫罪曾于1998年4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11月22日才刑满释放。

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月底,荔浦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毛某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毛某为泄愤报复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此,法院以犯放火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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