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结伙贩卖、运输毒品上万克 桂林市一毒贩被判死刑

桂林日报 2020-06-29 08:39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余作才罗开元李兴)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诸葛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46岁的罪犯诸葛某系桂林市临桂区南边山镇人。2016年7月初,诸葛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商议由诸葛某负责出资,李某负责去广东省陆丰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运回桂林市进行贩卖牟利。于是,诸葛某让同案罪犯王某(已判刑)与李某一同到广东,并交给王某一张银行卡用于支付毒资。同月10日,王某与李某到达陆丰市博美镇后,联系毒贩,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到10包甲基苯丙胺(冰毒)9900多克。之后,王某驾车返回桂林,李某则独自携带所购买的毒品乘坐动车回桂林。然而,李某在回桂林的当天,就被早已密切关注其行踪的桂林警方抓获。

此次购买毒品失败后,诸葛某心有不甘。2016年7月中旬,诸葛某与王某商量再次出资去广东省购买毒品。这一次,诸葛某又给了王某一张银行卡,王某伙同另一名同案犯再次到广东省陆丰市,成功购得毒品后,一同乘坐大巴返回桂林。但两人刚到达桂林瓦窑口,就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查,此次两人购买的5包甲基苯丙胺净重3900多克。在掌握了诸葛某幕后指使的确凿证据后,诸葛某也在当天被抓获归案。

2019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诸葛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了审理。因其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最终,诸葛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罪犯诸葛某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罪犯诸葛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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