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警方近期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违规案件90起 7人被行政拘留
本报讯(记者徐莹波)1月18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自去年10月1日《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市公安局迅速行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方案》、《关于加强2020年春节、元宵节全市烟花爆竹治安管控方案》等相关工作方案,各级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大宣传和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违规案件90起,行政拘留7人,并收缴一批非法烟花爆竹。
1月9日,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治安大队和石门派出所的民警来到华侨农场石门片,开展走访群众宣传《条例》活动。在活动中民警接到线报称,在石门片安置房有人贩卖烟花爆竹。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发现一辆江铃货车正在卸载烟花爆竹。民警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询问,查实当事人陈某从事贩卖烟花爆竹,但没有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危险物资约1吨重的鞭炮89件、烟花38件;同时,他聘请的两名搬运烟花爆竹的临时工也没有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和押运人员资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随后,七星公安依法对其行政拘留7日,并扣押了整车烟花爆竹。
近日,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巡警大队民警在“汇荣桂林桂林”小区附近巡逻时,突然听到不远处传来爆竹声。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发现,原来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为庆祝新店铺开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随后,民警将店铺负责人带至庙岭派出所处理。庙岭派出所依法对该店铺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其清理燃放残留物。
根据《条例》规定,桂林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泉南高速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的灵川县、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相关区域;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在上述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原、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这位民警表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为他人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另据《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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