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像“断臂” 市民惋惜 事发临桂天下桂林步行街建设单位:正在申请修复

桂林晚报 2019-12-26 10:28 大字

《唱和》塑像女子缺失手臂,男子手中的二胡不见。

塑像成了“独臂人”。

日前,有市民反映,在临桂区步行街上,有几座青铜色塑像被损毁。不少市民感到惋惜。24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走访调查。

塑像成“残疾”

24日早上,记者来到临桂区天下桂林步行街,从金水路的入口向前行走约200米,看到了花圃前的一组青铜色的塑像,地面贴牌显示塑像名称为《唱和》,是一名男子坐着拉二胡,一名女子站着唱歌的形态。然而,目前塑像只剩男塑像的双手悬空维持拉二胡的动作,二胡不知所终,更“触目惊心”的是,女塑像的右臂也消失不见。

继续向前行走约50米,在一片休闲小广场上有另一组塑像,是一家三口正在逛街的状态。然而,“妈妈”的左臂和“女儿”的右臂都已断裂不见,成了独臂人,让这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的状态变得有些“血腥”。而这组塑像前的地面上,还贴有“禁止攀爬后果自负”的提示牌。

正在步行街上巡逻的城管人员向记者反映,还有一组“打糍粑”的塑像,两个塑像男子手上正在捣鼓糍粑的长棍也各自被扭断了一截。此前还有一尊呈现坐姿的宰相塑像也被人推倒过。

城管人员回忆,塑像“断臂”的情况从7月份就开始出现了。“头一天晚上还好好的,第二天早上来一看,发现这个唱歌女子的塑像手臂就不见了。”当时,工作人员也没找到那些缺失的塑像部位究竟被丢在了哪里。

“有一天晚上,我看到几个十几岁的小孩,他们把塑像当成玩具,扭他们的手臂、大腿,我就立刻阻止了他们。”一名城管人员说,由于他们平时无法蹲守在一处,值班也到晚上10点便结束,这几尊损毁严重的塑像周围也没有监控摄像头,所以很多时候没有办法确定责任人。

建设单位正在申请修复

当天,记者从临桂区市容管理局了解到,目前天下桂林步行街的塑像仍旧在业主建设单位的保质期内,由建设单位兴临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来进行维护处理。

下午,记者在该公司找到工程部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步行街的形象工程是在今年年中完成的,包括路面上所有彩色、青铜色的14座塑像,目前仍在一年的保质期内,尚未交付给其他管理单位。负责人介绍,步行街上被破坏得最严重的便是青铜色塑像,反而是儿童乐园旁那些彩色的动物塑像,没有出现多少损坏。

“我们原本是打算用青铜来铸造这几尊塑像,但是由于经费紧张,最后与相关部门商量,使用玻璃钢材料代替,并做成了青铜色,这种材料是经不起太大力气折腾的。”这名负责人分析,或许正是因为青铜色的表面,让一些路人误以为是结实的青铜材质,便使用了不当的手段对待。

该负责人回忆,不久前他还在步行街看到,有8岁大的儿童在塑像上攀爬,一旁的家长并未阻止。“当时我就告诉他们,这个不是铜器,是会断的,万一断了是需要赔偿的。”

该负责人表示,青铜色塑像的用材此前已经备案,出现“断臂”等损失,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实际上都是人为的,并非塑像本身的质量问题。目前建设单位也已经向区政府汇报,下一步如若取得维修经费,将对损坏的塑像进行修复,并且在塑像旁立告示牌,让路人明确塑像的材料成分,提醒路人爱护公物。

损坏公共设施可能被判刑

广西徳恩律师事务所何水虹律师提示,一般情况下,若市民损坏公共财物被抓现行或被举报查处,看行为性质是否恶劣、毁坏公共设施的严重程度,除了赔偿相关损失,还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对责任人进行行政罚款、行政拘留处置。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有设施被毁坏,都要赔偿维修费用,还要进行相应罚款。如果是出现损坏公共设施比较严重,比如说破坏公共设施三次以上或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共财物、破坏公共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的会被判刑。市民们应正确对待公共设施,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李杉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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