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冒充物业人员骗取商家电费29万多元

桂林晚报 2019-12-14 11:09 大字

两名男子冒充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向三家商铺收取电费高达29万多元。近日,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此案,两男子均犯诈骗罪,分别获刑。

冒充物业人员骗取商家电费29万多元

“80后”男子唐某是临桂人,小学文化,无业。“80后”的韦某是广西融安县人,与唐某称兄道弟。

2014年8月,唐某在桂林市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工程维修部经理。工作期间,唐某了解到,从2011年4月开始,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桂林市秀峰区正阳步行街管理委员会签订合同,经营管理正阳步行街的物业、经营项目。

2016年1月,唐某无意中得知,桂林市秀峰区正阳步行街的B鸡排店的电费没有向物业公司交纳。这时唐某想出了一个赚钱的“歪点子”。唐某向B鸡排店负责人谎称其是物业公司派来收电费的人员。随后,唐某告诉该店人员,他每月会来店里抄电表,并以1.17元每度电费算出每月电费,开具收据后,以现金结算的方式收取该店铺电费。没想到,唐某的演技骗过了商铺的工作人员。直至2018年4月,唐某骗取B鸡排店的电费共计人民币136696.4元。

尝到甜头后,2016年4月,唐某见秀峰区正阳步行街的C服饰店一直没有向物业公司交电费,遂以同样方式向该店铺每月收取电费,按每度电1.17元收取。服饰店的财务每月将该店铺电费以银行转账形式转账至唐某名下的桂林银行卡。2018年2月,C服饰店财务人员要求唐某提供电费单据。唐某带韦某到C服饰店,并向店里的员工谎称韦某是供电局的工作人员,以后就由韦某来抄电表。店内人员信以为真,并让财务每月将电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唐某名下的桂林银行卡。韦某从2018年1月份开始帮唐某抄B服饰店的电表至2018年5月,所抄电表约7868度,所得电费9205.2元。从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唐某收取B服饰店电费人民币共计68927.81元。

2016年8月,唐某从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离职。他邀请韦某,又以同样的伎俩,向秀峰区正阳步行街的D米粉店收取电费。直至2018年7月案发,唐某、韦某在该米粉店收取电费42804元。

短短两年的时间,唐某和韦某通过诈骗的方式,赚了不少钱。从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唐某以帮公司代收电费为由,从秀峰区正阳步行街B鸡排店骗取电费共计人民币136696.4元。从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唐某向C服饰店骗取电费共计人民币68927.81元。从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唐某、韦某在D米粉店骗取电费共计人民币42804元,其中唐某分得24568.36元,韦某分得18235.64元。至案发,唐某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248428.21元,韦某诈骗所得人民币52009.2元。两人诈骗所得共计29万多元。

两男子犯诈骗罪均获刑

2018年,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务发现有店铺向桂林市供电局交纳的电费与实际收取的电费有出入。经过走访店铺,得知唐某和韦某冒充公司物业人员向店铺收取电费的事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7月3日,韦某在桂林市秀峰区正阳步行街被公安民警抓获。2018年7月4日凌晨1时许,唐某在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将诈骗所得赃款18235.64元退还给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庭审现场,唐某、韦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决: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外,判决韦某的家属代为退出其参与诈骗的赃款33773.56元返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被害人单位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96419.01元。

记者秦丽云

通讯员雷娜吴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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