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受贿罪 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公路管理所原所长分别获刑

桂林晚报 2019-10-23 12:01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廖婷记者周子琪)10月16日上午,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对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王某、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原所长毛某某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两人退交的暂扣在桂林市雁山区监察委员会犯罪所得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担任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为秦某挂靠的江西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承接临桂县五通镇绕城线公路、穴田中桥改建、陶善至平水通建制村水泥路工程等施工项目提供帮助。2016年初,被告人王某在桂林市临桂区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内收受秦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毛某某担任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万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担任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与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原所长毛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为承接临桂县(区)农村公路、桥梁设计、钻探业务、监理项目和开展合作的单位提供帮助,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承接单位返还款、合作单位收取部分利润作为返还款,被告人王某与毛某某共同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5.5万元。

桂林雁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毛某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和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另外,此次宣判该院通过高清远程视频系统连线被羁押在桂林市第二看守所的被告人王某、毛某某进行远程宣判,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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