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人钱财为人“开路” 临桂两公务员获刑

桂林日报 2019-10-18 09:5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廖婷)10月16日,雁山区人民法院通过高清远程视频系统,连线被羁押在桂林市第二看守所的被告人王某和毛某,进行远程宣判。两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且金额巨大,分别被判处五年和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以罚金。该案宣判后,两人退交的犯罪所得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王某在2014—2015年间,曾任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任职期间,王某为秦某挂靠的江西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承接临桂多条道路工程施工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受秦某的“好处费”20万元人民币。与王某有着密切关系的毛某曾担任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所长,2013年3月—2017年5月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万元。

王某与毛某除了单独收受贿赂外,两人还在任职期间,为他人承接临桂县(区)多条农村公路、桥梁设计、钻探业务、监理项目等提供帮助,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承接单位的返还款。据统计,两人共同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5.5万元。两人一直认为他们的暗箱操作行为无人知晓,直到2017年被人举报并被警方抓获后才追悔莫及。

当天的审理中,法院认为,王某、毛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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