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铁路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违反14种禁止行为 个人最高罚2000元

南宁晚报 2019-09-13 02:05 大字

■本报记者彭媛媛

昨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别在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铁路线路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14种禁止行为,如违反禁止规定,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意! 这些行为被禁止

1.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

2.在站台上滞留、翻越站台。

3.擅自进入铁路线路、车站封闭区域和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4.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5.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6.强占他人席位。

7.围堵列车、阻碍发车、拒绝下车等影响列车运行。

8.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9.向运行中的列车抛掷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

10.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

11.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

12.干扰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

13.传播影响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公安机关处罚

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禁止行为共有14种,其中,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强占他人席位,吸烟等,都是旅客违反占比比较高的行为。今年以来,南宁铁路公安机关查处动车吸烟案件108起108人,无票强行闯卡进站案件45起45人。

《条例》对这14种禁止行为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个人行为符合第1至6项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符合第7至14项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还明确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会上通报了两个典型案例。今年8月5日,余某某在D3832次动车厕所内吸烟,造成烟雾报警、列车降速,余某某被行政拘留5日处罚。

今年7月1日,徐某某不听钟山西站工作人员的劝阻,在所乘列车已经停止检票的情况下,强行冲过闸机进入站台并咬伤工作人员,徐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处罚。

保护区内禁止用彩钢瓦材料搭板房

今年以来,广西辖区铁路沿线发生因外部环境隐患影响铁路运行的案事件1940余件,其中高铁200余件、旅客列车660余件、货物列车1080余件。

在铁路电力线路(包括电气化线路供电接触网设备)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以及利用塑料薄膜、彩钢瓦、铁皮等轻质材料建造生产生活设施、被风吹刮到铁路供电接触网,影响列车运行110件。今年3月21日,桂林市临桂区一房地产公司距离衡柳高铁60米外搭建彩钢瓦板房,彩钢瓦被大风吹入衡柳高铁搭接在铁路供电接触网及线路上,造成高铁中断125分钟,影响9列动车、1列客车。

为此,考虑到广西铁路沿线地形地貌复杂和台风天气居多等特点,《条例》侧重从源头上对危及铁路安全的主要行为予以管控,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有以下行为:禁止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或者悬挂广告牌(匾)等危及铁路线路安全的行为。

此外,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的行为也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大牲畜上道逼停列车的事件就发生了28起。如3月21日,桂林市全州县一村民将耕牛放养在湘桂铁路庙头至黄沙河站间,耕牛走上铁路线路,造成货物列车停车。

为此,《条例》规定,将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列入禁止在铁路路线安全保护区实施的行为。

规定林木处置补偿标准和补偿限制

在原铁路系统政企不分的情况下,铁路林业部门拥有行政处置权,可以对铁路沿线林木视情况组织修建、砍伐。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林业相应的行政处置权移交地方林业部门。但地方林业部门对铁路沿线林木是否危及铁路安全不能及时掌握,加上广西雨水充沛,树木生长快,沿线村民大量违规种植影响铁路安全的林木,常常漫天要价、重复索赔,成为影响广西铁路安全的一大突出问题。

为此,《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安全保护区外100米范围内既有林木的巡查,发现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情况紧急危及铁路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可先行处置,并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应补偿的,按照市县公布的青苗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后再行种植或者自然生长影响铁路安全的林木,应当砍伐,并不予补偿。

明晰“谁来管”责任主体问题

在广西铁路沿线特别是春节、清明节期间,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燃放烟花、焚烧祭品引发火灾危及铁路安全的问题常有发生,教训很多。但铁路法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没有对此作出禁止规定。为有效遏制这些行为,在上位法没有规定执法主体的情况下,《条例》规定,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执法主体责任,确保中央和沿线地方政府职能有效衔接。同时,明确地方政府、铁路监管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各自发挥在铁路安全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增设多条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义务。

此外,还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相关工作,落实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牵头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为铁路安全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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