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 桂林市明确规定烟花爆竹禁燃区域

桂林日报 2019-08-03 12:4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孙敏实习生何美容)桂林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条例》内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禁燃区的划定、烟花爆竹的燃放销售、相关义务等事项,共21条。7月30日上午,桂林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主要条款内容进行解读。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加强源头治理,《条例》的一大特色是禁燃和禁售并举。《条例》明确规定了桂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一)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简单说就是桂林绕城高速)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在此规定区域以外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学校、车站等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条例》通过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区域及时间的方式确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为县级人民政府继续对禁放区域作出补充性规定留有余地。

在加强禁燃和禁售的同时,《条例》还堵疏结合,增加了有关限制燃放、可以燃放以及焰火燃放的衔接性规定。根据《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以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节日和婚丧喜庆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是最为经常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条例》除对燃放者提出禁放要求外,还对婚丧喜庆活动的服务者、酒店(宾馆、饭店)经营者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也规定了责任义务。《条例》规定:“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规定,《条例》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提供燃放服务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应予以罚款处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生态环境、教育、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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