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坯”变“精装”购房者为何不“买账”

桂林晚报 2019-08-01 10:37 大字

“龙仕·德仁学府”的售楼部。

2017年,市民项先生等人在临桂机场路附近一个名为“银座国际”的楼盘,交了定金并签了《认购协议书》,协议中明确了所认购房屋的单价及楼栋单元号。一年多以后,开发商告诉认购者,大家认购的毛坯房已变成了精装房,价格涨了2000元。开发商的做法引来很多已认购房产者的不满。目前,住建部门已介入调查,协调此事。

认购房产后开发商改名提价

7月30日,记者在机场路附近见到了项先生、戚先生、张女士等多名认购者。项先生说,2017年8月,他在龙仕银座国际分别给自己和女儿认购了房产。

“团购价2800多元一平方米。”项先生说,在签协议时,他共向销售方交了两万元,一万元是定金,另外一万元销售人员则称是“团购费”。

在项先生购房时和开发商签下的《银座国际认购协议书》中,明确了项先生认购房产的楼栋、房号、建筑面积、单价、总价以及定金的数额。协议内容要求认购者“接到电话通知三个月内付清首期款”,但何时会电话通知,协议中并未明确说明。记者注意到,协议中也并未对交房时间、开发商违约责任等内容有明确说明。

戚先生告诉记者,他了解到当时有超过300人选购了银座国际的房子,根据楼栋和楼层不同,单价在2800元到3300元之间。2017年年中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以后,迟迟没有等到对方打过来的电话。该楼盘在2017年年底曾经停工,2018年年底,大家又听到了楼盘复工的消息。

楼盘复工当然是好消息,但之后的事,却让众多认购者开心不起来了。

认购者张女士告诉记者,2018年12月30日,她的手机收到一条通知她尽快到售楼部交首付款买房的短信。满心欢喜的张女士来到售楼部,发现之前的“龙仕银座国际”已经改名为“龙仕·德仁学府”。销售人员告诉她:房子已经变成了精装房,价格也比原来上涨了2000元。

“我们签了认购协议的,怎么能随随便便毁约呢?”包括张女士在内的不少认购者反对开发商的做法,希望对方以当初的协议价售房,但销售代表却告诉众人,要么把之前交的定金退掉,要么按照新价格购房。

项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在和开发商沟通协调的过程中,了解到对方2017年在和认购者签订协议时,在售的楼盘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而“涨价”拒绝后,开发商依然把已经被认购的房产对外销售,存在“一房多卖”的嫌疑。大家投诉到了临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楼盘改名后正常销售

当天上午,记者来到龙仕·德仁学府售楼部。据公开资料显示,该楼盘由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2017年7月开盘,10栋楼,1栋楼为酒店式公寓,其余9栋楼是30-32层的高层住宅。

看到记者到来,一名置业顾问积极地为记者介绍说,目前在售的全部都是精装房,均价在6500元左右。他说,他们的楼盘之前确实叫“银座国际”,卖过一批毛坯房,但改成精装房后,为了配合楼盘的定位,名字就改成了“德仁学府”。对于为何把毛坯房改成精装房的问题,该置业顾问并没有明说。

随后,记者表明身份表达采访诉求时,几名销售人员不再多说。

记者根据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到了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临政路的一处办公地点,但到达该位置多番寻找后,并未找到。记者多次拨打该公司座机,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但当记者表明采访要求后,对方挂断了电话。

住建部门:正介入调查处理将积极协调

7月30日,临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从2018年7月开始就接到不少有关“龙仕银座国际”的投诉,当时的主要投诉内容为“银座国际”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定金。该局很快介入调查,并召来开发商和认购者协调。协调中,该局责令开发商改正并退还定金,这期间有部分认购者同意,也有部分拒绝。根据开发商提供的清退名单,到今年2月份,他们共清退了165名认购者的定金。

工作人员表示,2018年12月27日,该项目的8号楼和9号楼达到了预售条件,住建部门下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于开发商不愿意按原来的清水房价格出售,部分认购者再次投诉到了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再次召来双方沟通。在沟通会上,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住建局建议认购者,在该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原有定金的性质、效力认定和预购房者与开发企业的预购协议是否应该继续履行等问题,应该通过司法途径判定解决。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证却收取定金售卖的情况,住建部门已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责令其改正,并做出了暂停网签等处罚;对于投诉者反映的楼盘可能存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住建部门仍在调查核实当中。

工作人员表示,经过住建部门初步调查,银座国际之前因资金问题曾停工一段时间,如今新的投资者入局,正在对以往遗留的问题进行处理。住建部门会积极介入协调,处理好原有认购者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推动事情积极解决。

律师观点:认购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履约

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的黄涛律师仔细看过认购者与售房者签订的《银座国际认购协议书》后表示,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所购商品房的具体房号、建筑面积、单价、总房款、付款方式、部分违约责任以及优惠等,已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开发商已按约定收受了业主该套房屋购房款(定金),认购协议书可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现处于待售状态,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认购协议书约定内容继续履行。

黄律师还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如果开发商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首席记者高磊盈见习记者李杉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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