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防办原主任因受贿、贪污、滥用职权获刑11年

桂林日报 2018-12-21 12:08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尧丽媛)12月17日,临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桂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原主任赖某犯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法院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据了解,2012—2015年,赖某在担任桂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企业法人代表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421.5万元。案发后,其退出赃款人民币241.5万元。

2014年10月,赖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示他人在业务经费中虚开人防工程排险费发票,并进行报账套现,分得赃款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赖某退出个人所获赃款人民币2万元。

另外,2012—2015年期间,赖某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同意企业在骝马山、西山等处以建伪装房的名义建设房屋,并指示他人与企业签订建设伪装房协议。赖某在滥用职权的过程中,还收受建房者给予的钱财,帮助其解决在违章建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使其顺利建房。由于赖某等人的行为,导致了建房者所建成的12栋以上房屋均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面积总计2万多平方米;同时,建房者所建房屋不能满足战时人防工程的使用需要,导致人防功能完全丧失,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对于赖某的上述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此外,其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因此,法院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当天,临桂区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媒体记者等应邀到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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