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愿离婚 妻子出走两年多法院最终判决离婚 女方支付孩子抚养费32000元

桂林晚报 2018-05-08 10:24 大字

本报讯(记者蒋璇通讯员孙瑾张志华)女子李珍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在第一次提出离婚被拒绝后,抛下三个女儿离家,两年多未归。今年2月,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其夫应允,但要求其支付三个女儿的抚养费用。近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李珍支付32000元抚养费。

2001年8月,平乐县某村22岁的李珍与恭城某村24岁的王贵经人介绍相识,随即确认恋爱关系,并在交往8个月后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相继生育了三个女儿。

2014年3月,在小女儿一岁半时,李珍离家至临桂打工,王贵在家务农并照顾女儿。半年后,李珍因宫外孕在临桂医院手术。王贵得知此事后赶至医院,发现有其他男性以夫妻关系名义为其妻子签字手术,怀疑其妻有外遇。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随后,李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但王贵认为两人还有感情不愿离婚。鉴于此种情况,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未判决离婚。

婚没离成,可李珍去意已决,于2015年8月离家,抛下三个女儿不闻不问。2018年2月,李珍回到恭城,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接到法院传票后,心灰意冷的王贵递交答辩状,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李珍补偿三个女儿的抚养费5万余元。

法院经调查核实,自2015年8月原告李珍离家后,再未对三个女儿尽抚养义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对三个女儿的抚养义务,其在外务工,有固定收入,月工资为2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法院判决李珍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给付32个月的抚养费32000元。此外,法院判决准许李珍与王贵离婚,大女儿、二女儿随王贵生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小女儿随李珍生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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