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拍神器” 桂林3商家成被告因侵害了厂家的专利权,各被判赔偿1.2万元柳州12个商家也被告上法庭

南国今报 2018-04-27 16:04 大字

?侵权自拍杆与专利说明书中的附图对比。 今报记者钟华 摄

今报记者钟华 通讯员覃柳苏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上午,柳州市中级法院对3件自拍杆侵权案进行公开宣判。桂林市的3个商家因销售侵害专利权的自拍杆,一审被判令分别向深圳市一家电子公司赔偿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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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侵权商家被判赔偿

三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后于2017年8月11日缴纳专利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源德盛公司认为,三案被告桂林市临桂区爱心家电商场、桂林市智峰电子科技公司、临桂区万珀手机店销售的自拍杆技术特征,与源德盛公司“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同,遂对三被告涉嫌侵害使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柳州中院经审理后确认,被诉侵权的自拍杆由6项技术特征组成: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伸缩杆的顶端;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夹紧机构设有一与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缺口及折弯部。被诉侵权的自拍杆这6项技术特征,与源德盛公司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必要技术特征对应相同,故被诉侵权的自拍杆应落入源德盛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定,三被告所销售的自拍杆属于侵权产品,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源德盛公司的专利权,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分别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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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也有12商家成被告

据了解,柳州中院自2011年开始管辖柳州、桂林、河池、来宾四市辖区内的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案件。该院近期受理了源德盛公司诉自拍杆侵权系列案件56件,上述宣判的便是其中3件。这一系列案件中的被告都是手机及手机配件销售商,因所销售或赠送的自拍杆为侵权产品,而被诉实施了侵害源德盛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其中,包括柳州市辖区内的自拍杆侵权纠纷8件,涉及12个商家。目前,56件自拍杆侵权系列案件中已结案32件,其中5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一些被告商家在应诉时辩称:自拍杆是作为赠品送给顾客的,商家并没有从中获得直接的利益,不应负侵权责任。法官解释说,作为赠品的自拍杆,并非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无偿赠予,而是为了促进手机及其他配件的销售,故而也应视为销售行为,一旦侵权一样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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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应从正规渠道进货

柳州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覃琪蓉介绍,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商家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销售或赠送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即可免除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但在这一系列自拍杆侵权案中,绝大多数销售商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凭证、购销单据等证据证明其货物来源的合法性,从而需承担上万元的赔偿责任。通过此次公开宣判,旨在提醒销售商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货,注意留存进货凭证,不卖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最近5年来,柳州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36件,仅去年就收案229件,占总数的31.1%。为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大幅增长,柳州中院民三庭组建了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在审理中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以及“合理保护与适度保护相结合”的原则,5年累计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34件,其中以调撤方式结案353件,占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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