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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月实施临桂工商依据新法查获首起“傍大牌”案

桂林日报 2018-01-16 13: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胡思进李伙)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临桂区工商局查获一批涉嫌“傍大牌”的洗涤、纸巾商品,并依据新修订的《反法》进行立案追查。

近日,临桂区工商局对辖区市场内的洗涤、化妆、纸巾等消费者生活必需品进行检查,发现有4家经营者销售的多种洗涤等日用品进货渠道来历不清且进价低,经查这些商品在名称、外包装上与市场上热销的一些知名品牌商品相似,涉嫌仿冒、假冒,违反了新《反法》第六条“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也就是常说的“傍大牌”问题。依据新《反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即扣押涉案的仿冒侵权商品,并根据商家进销货记录进行立案追查。

“新《反法》给严厉打击查处‘傍大牌\’违法行为、保护知名商品及消费者权益增加了利器。”工商执法人员表示,新《反法》有很多亮点,其中对“傍大牌”等违法行为界定更加明晰,即凡是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均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混淆行为,为执法人员界定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

工商执法人员还介绍,新《反法》对此类违法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例如,此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见,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利于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力地震慑不法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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