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100万元灵川一局长获刑12年

南国今报 2021-04-02 13:57 大字

庭审现场 灵川县法院供图

今报桂林讯(记者唐晓燕通讯员朱林萍)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100多万元!3月30日,灵川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孜受贿案,当庭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王孜利用担任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和测绘管理科工作人员、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后机构改革为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王某莲等19人给予的现金、物品,共计1102万元。

法院认为,王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归案后,他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和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530余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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