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近两万 只赔二十多
本报讯(记者陆鑫通讯员梁秀华)因为琐事与人发生冲突被打伤,家住灵川县的刘某报警把对方抓住后起诉到了法院,并索赔近2万元。可法院开庭审判后,刘某最终仅获赔27.64元。为何会有这么大的落差?法院指出这是因为刘某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撑。
据该法院法官介绍,事发于今年7月,刘某与另一名当事人李某在会车过程中发生口角,一言不合进而大打出手。冲突过程中,刘某被对方打倒在地,受了些伤。
刘某随后报警,打人的李某事后感到悔意,就陪同刘某到卫生院检查身体。经过医生检查,刘某的伤并不重。随后,民警对李某处以300元的罚款,同时李某为刘某支付了400多元的医疗费用,李某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了。可到了今年9月份,李某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原来,事发后刘某始终觉得被打了“很亏”。于是,他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342.64元。
灵川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过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刘某坚称全身疼痛仍有很多后遗症,要求对方赔偿19342.64元。
可是,刘某提供的证据除了仅有的李某支付的424.93元医疗费发票外,只有其自己通过卫生院购买药品的27.64元发票。李某认为,刘某夸大了损失,不同意赔偿。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无效。
12月16日,该案有了最终结果。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此案中,刘某并无证据证实,他除了有发票证实医疗费外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仅赔偿刘某医疗费27.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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