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检察院法院“两长”共同出庭审理涉黑“保护伞”案件

桂林日报 2019-12-17 10:12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陈昌军周妮)近日,由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卢某某、赵某某、文某3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单位受贿罪、容留卖淫罪等一案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林鼎立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公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敏担任审判长。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桂林市检察院、法院“两长”同时出庭审理的涉黑“保护伞”案件。

法庭上,林鼎立代表检察机关宣读起诉书指出,2012年至2015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卢某某、赵某某、文某与社会人员韦某、陶某某,明知李兴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他违法人员在灵川县定江镇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收受李兴勇等人贿赂,且相互勾结,共同采用通风报信、降格处理、有案不立、查处走过场等方式,长期帮助该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放纵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卢某某还伙同被告人韦某、苏某某在定江镇开设宾馆容留他人卖淫。

宣读起诉书后,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法庭辩论。林鼎立检察长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三被告人作为派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共同以单位名义收受他人贿赂,多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三被告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相关条款,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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